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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
2008-01-30 13:04  文章来源:缅甸矿业部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缅甸的矿产有一定的勘探和开发潜力。根据缅甸政府规定,外资企业有意向与缅开展矿业合作,需按程序直接与缅矿业部接洽,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才能视为合法。为了便于相关企业来缅开展工作,现将缅甸矿业开发管理体制、政策及法规简介如下:
  缅甸矿业由矿业部负责,下设2个司、6个公司。其中,矿业司的主要职能是制订矿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计划等,以及监督各矿业公司执行政策情况;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探司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及执行地质科学事务;第一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银、铅、锌、铜矿的采选冶及销售;第二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金、锡、钨矿的采选冶及销售;第三矿业公司主要负责钢、铁、镍、锑、铬、锰及工业原料矿物(碳石、石灰石、石膏、煤等)的采选冶及销售;珠宝公司主要负责珠宝的开采、加工及贸易;珍珠公司主要负责珍珠的养殖、加工及贸易;盐业公司主要负责盐的生产及销售。
  在缅取得开矿许可证者视开采后出售的金属价值,按以下税率向矿业部交纳税款:
  (一)宝石税率为5%至7.5%;
  (二)金、银、铂、铱、锇、钯、钉、钶、铌、铀、钍以及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并适时颁布的通令中规定的价值高的矿产税率为4%至5%;
  (三)铁、锌、铜、铅、锡、镍、锑、铝、砷、铋、镉、铬、钴、锰以及经政府同意后规定的金属税率为3%至4%;
  (四)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税率为1%至3%。
  缅甸矿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经济项目的规定》、《国营经济企业法》、《公民投资法》、《缅甸矿业法》、《矿业法实施细则》等。
缅甸对外资开发矿产的程序和规定:
  (一)外资在缅的矿业开发程序:提出项目建议——勘探——实验——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建议书——缅方安排与有关矿业公司合作。
  (二)合同期限根据不同的矿种,由双方谈判确定;
  (三)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地域划分;
  (四)以上程序不适用珠宝矿,缅珠宝矿目前不允许外国公司实验、开采,只允许加工。
  缅甸矿业部近来规定,将原来定为3年的风险勘探期改为1年,风险勘探期间缅方按每平方公里至少16美元的标准收取土地租赁费,如果风险勘探的时间需要延长,则每年按双倍的标准递增,且划分的勘探地域要逐年减半,勘探费用均由外方负责。勘探后的可行性研究,规定时间也是1年。如果发现矿藏并具有开采价值,则双方要以产品分成的形式签定合同,缅方以矿区作为投入,外方投入设备和技术,一般情况下,产品的30%-35%归缅方,65%-70%归外方,主要根据双方协议而定。如果系高价值的矿产,则按40%—60%的比例分成,外方所得产品,可以运回本国,也可以出口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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